1940年11月11日,也就是80年前的今天,在全面抗战的烽火之中,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了《人权保障条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法规,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部关于人权保障的条例。
《人权保障条例》全文共600余字,十二条款,虽然内容不多,但简明扼要的列出并规定了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第一条就对条例的宗旨进行了阐述“为发扬民主……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特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国民政府法令制订本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背景,表明本条例是为全民族抗战大局服务的。第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政治上一律平等”,该条规定不仅表明了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政治上也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后面几条规定了四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与四项自由权利,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建国大纲所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第四条规定“在不违害抗战之范围内,人民有下列之自由:(一)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自由;(二)人民有居住与迁徙之自由;(三)人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四)人民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后面的几条主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与死刑相关的条款。
从具体的条款上面来看,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制订的《人权保障条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与80年前的山东抗日根据地所处的内外环境、党在山东所进行的民主政权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有关。中国的抗日战争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敌后战场作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山东抗日根据地又在党领导下的根据地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抗日战争进入最严酷的时期,最大程度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孤立分化瓦解敌人,是出台《人权保障条例》的直接原因。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并在党的革命实践活动中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出台《人权保障条例》的思想基础。
在今天看来,80年前出台的《人权保障条例》在条款文本上虽然有着众多的不完善性与局限性,在具体的落实与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考虑到当时抗日战争的时代背景与山东抗日根据地所处的恶劣军事斗争环境。《人权保障条例》的出台仍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实践证明,《人权保障条例》巩固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助力山东抗日根据地夺取全面抗战最终的胜利、有力的保障了根据地民众的人权。
总的来说,即使在当时如此严酷的斗争环境下,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还是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忘初心与使命,这种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的人权思想任何时代都不过时。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党、马克思主义的党,这也是历史与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原因。
参考资料:
【1】孙玉国.山东抗日根据地《人权保障条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4):249-250.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358.
【2】http://dag.shandong.gov.cn/articles/7355CAD/201904/1553648255803217.shtml